小區業委會的經費來源
一、我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我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也規定“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二、依據以上法規,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或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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