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業糾紛可以缺席判嗎
一、一般物業糾紛可以缺席判嗎?
物業糾紛能不能缺席判決需要根據相關情形來確定。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僅在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與辯論,並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由於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參與庭審質證、陳述與辯論等訴訟活動,從一定意義上來説,缺席判決實際是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的懲罰。因此,只有出現以下法定情形時才能作出缺席判決。
1、《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一併作出缺席判決。因為本訴部分,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但由於被告提出反訴後,本訴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針對反訴被告不到庭的行為依法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1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公告送達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解決小區物業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説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上文對物業糾紛能否進行缺席判決進行了相關的解釋。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應該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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