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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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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缺席判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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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為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等。

離婚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這本身就是對人身關係的處理,其他人是無法代替當事人作出最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原則在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不允許他人代辦手續,必須要當事人親自前往辦理離婚手續才行。但在訴訟離婚中,確實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已經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此時還是可以通融當事人不到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