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現如今,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與進步,人們已經不再是過着大雜院中幾家人共同生活的日子,家家户户都入住高樓,而管理着一座座高樓和其周邊環境的小區物業則是負責小區中居民生活品質重要分子,物業不僅要對小區環境、設施等進行管理維護,更要為業主提供多元化服務。現在,針對物業管理方面,有許多法律細節得以完善,那麼温州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我們來聽聽小編是如何回答的吧。
温州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中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調整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未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需要由物業服務企業委託而未經委託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從事專項服務業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公佈相關信息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訂立物業服務合同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騙取、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騙取、侵佔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騙取、侵佔金額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對於温州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這個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對於温州物業管理來説,有許多條法律責任,正是這些法律責任保護着人們的權利不受到侵犯,保障着業主的生活品質,當然,除了以上的內容,大家還可以對温州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其他方面進行相關了解,希望小編的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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