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恢復原狀的協議合法嗎?
租房是很多人的用房辦法之一。房屋租賃後對承租房屋進行改動是普遍現象,因此在約定租賃協議時,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應該對該房屋是否可以進行裝飾裝修做出約定。簽約時應注意是否有租房恢復原狀的協議,下面是小編的看法。
一、租房恢復原狀的協議合法嗎?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裝修是一種必需,且裝修時出租方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承租方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租方,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
二、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
1.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
2.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當補償承租方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應就房屋用途、是否可以裝修、及合同到期後裝飾物處理辦法提前達成協議。租房恢復原狀的協議需要在房屋租賃前約定好,並簽署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沒有注意這項協議,承租到期後可能會產生矛盾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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