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賃違約賠償協議需要寫嗎?
一、店面租賃違約賠償協議需要寫嗎?
需要寫的;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4、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二、哪些情形解除租賃合同不算違約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店面租憑如果一方違約的話,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同時在雙方協商之後,就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訂立一份協議書,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明條件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協議書是必須要進行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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