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我們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最好是簽訂書面的租房合同,這樣一來是對自己的利益有一個保障,二來也是可以避免糾紛發生的。但現實中,不少人卻對租賃合同的條款不是很瞭解,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賃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⑴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⑵租賃標的名稱。
⑶數量。
⑷質量:由於租賃財產一般使用的時間較長,這就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損或消耗,並規定合理的標準,作為返還和區分責任的依據。
⑸用途:承租人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賃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
⑹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按年計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時計算。
⑺維修和保養責任:一般情況下,大修應由出租人負責,日常保養和維修由承租人負責。
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標準和期限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⑼違約責任: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於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區分責任時有所遵循。
⑽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⑾其他約定事項。
二、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是什麼?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進行房屋租賃的,法律中並沒有要求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但相比之下籤訂租房合同這是有很大好處的。當然,要想租房合同能夠保護自身利益,則就要實現瞭解清楚租賃合同的條款包括哪些,這樣在進行內容約定的時候,才能避免落入對方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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