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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產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不符合這些條件,購買人應慎重。
1、出賣人必須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非產權所有人不得出賣他人房屋。實踐中也有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情況,如父賣子房、子賣父房等親人之間代賣的;也有朋友、熟人之間簽署授權委託書代賣的。
2、出賣人作為產權人應具備相應民事主體資格
3、出賣房屋時應經產權共有人同意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
4、出賣房屋時不得侵犯優先購買權
按照法律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房屋即將出售的情況,並告知房價等出售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5、出賣的房屋必須依法取得權屬證書
這裏有三種未取得權屬證書而買賣的情況比較常見,一是轉讓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期房”,二是轉讓未取得權屬證書的“回遷房”,三是轉讓違章建築的房屋。前兩種情況購買人應慎重處理
6、出賣的房屋不應有權利限制
一是設有抵押,如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買賣設有抵押的二手房須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不能擅自交易過户。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標籤:轉讓 合同 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