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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闖入他人住宅處罰是怎麼樣的?

非法闖入他人住宅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闖入他人住宅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其中,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無論是住宅的安寧權還是居住權都是由財產權利而延伸的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二者並不衝突,就是一個圈大一個圈小的問題。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都依附於住宅的財產權利。沒有住宅財產權利的延伸談何非法“侵入”?談何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鑑於此筆者傾向於圈大的住宅的安寧權。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後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後,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這個不通過別人就私自闖進別人家的住宅從情理上面來講就是不對的,而且這個在法律上面的規定也是違法。這個是不建議大家這樣子的。這個也是經常會出現的一種糾紛,一般都是這個熟悉的人之間才會這樣子的。一般陌生人都不會這樣子的。也不能説這個處罰重不重,要看這個事情的具體的性質才能判斷這個嚴重不嚴重的。但是奉勸大家,還是守法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