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期房不能按時交房怎麼做
現在的樓盤銷售的過程當中所有的環節都是環環相扣的,開發商非常注重跟建築商簽訂的關於樓房修建的合同,並且其中對於工程的竣工時間有着非常嚴格的要求。最主要是前期開發商就已經在樓房還修建的過程當中將房子預售出去好多,這種房子對於業主來説屬於期房,很多業主都遇到過期房到了時間了,但是還沒有交房。那麼,遇到期房不能按時交房怎麼做?
一、遇到期房不能按時交房怎麼做?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説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注意:
因地震而導致延期交房應該經過權力機關認定屬於不可抗力。屬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須由政府、法院等職權部門認定,並通過法律約定。如果確實出現了 因地震 影響而延期交房,需要有關權力部門裁定後才能認定。而不是由開發商口頭約定,業主可要求開發商出具有關權力部門的裁定公告。經過權威部門裁定才能不追究違約責任,否則購房者依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按照《合同法》,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開發商不能出具有關權力部門裁定公告,業主可依據購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條款,按交付期限計算賠償違約金。
二、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是怎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業主遇到期房沒有按時交房的這種情況的話,只能夠先跟開發商詢問延期的時間,如果也是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的話,並且開發商也承諾了具體延期的時間,那業主可以根據自身的狀況或者是選擇等待或者直接要求開發商賠違約金,當然有一部分業主可能遇到不按時交房的直接走了法律程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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