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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公租房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1、申請登記: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當由户主(或持證人)向户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保障性住房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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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核公示:(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申請人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房地產管理部門。(2)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查,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民政局。(3)區民政局申請人進行核查,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4)經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並報區建設局備案。

3、審批執行:(1)街道組織在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2)區縣複審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進行搖號配租配售。(5)搖中,進行配租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佈,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