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陪嫁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陪嫁婚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是否在婚後取得的,是否明確夫妻贈與一方或者雙方是否有約定等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後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於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後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目前我們國家各個地方關於結婚的習俗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很多的地方都是存在着陪嫁財產的。至於陪嫁的財產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的,比如説如果婚前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產的話,是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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