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二審如何提起?
我國對於房產糾紛的管轄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房產糾紛的管轄屬於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在提起訴訟後,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房產糾紛二審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如何提起二審,二審的流程是什麼呢?
一、管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房地產訴訟屬於不動產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管轄,其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人民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樑等等。因此,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二審提起
依法上訴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向上訴法院遞交。提起上訴後同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按照撤訴處理。
三、二審處理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這是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法院辦案原則在二審程序中的體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1、應當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重新審判的審判組織及審限
1、審判組織。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2、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房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服一審判決時,自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房產糾紛二審的判決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三種處理方式,分別是裁定駁回上訴,改判,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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