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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具體工作實踐中,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證,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必須注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為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説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你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必須注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

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户,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户,全權委託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託處理的書面委託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説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糊。

三、必須注意蒐集無法直接送達的關鍵證據。

在具體工作中,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一)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採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二)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採用掛號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注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掛號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三)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户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採用公告送達。

由於這類名單較多,都在媒體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報上登個簡單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廣告欄、市場門前、轄區內各分局、工商所註冊大廳有具體名單。必須注意的是我們要在送達回證上詳細記載公告的日期、時間、地點,同時除了附登在報的簡單公告原件外,還必須附張貼在幾個地方,有具體名單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張貼在各個地方的的醒目照片,作為已公告送達的直接證據附在案卷裏。公告60日後才視為送達。

在實際操作中,送達回證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一種證明,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的憑證。所以,作為當事人瞭解一些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注意事項,是很有必要的。另外需要知道的是,送達回證是檢驗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程序是否合法的關鍵證據。因此,大家不可粗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