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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一、江蘇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江蘇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不低於以下標準採用差額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 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為5%,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 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4.2%;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4%;

(4) 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3%;

(5) 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2%;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1.2%;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1%;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發回重審、再審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可參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優惠。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案件的收費可按標的額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費。

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區)案件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語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按上述標準的1至5倍收費。經委託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異地辦理的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案、名譽糾紛等案件;

(4)取證困難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7)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方能辦理的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雙方認為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民事訴訟、仲裁案件,除國家規定不得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外,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根據爭議標的金額大小、實現代理目標的難易、代理工作覆蓋的訴訟階段等情況協商確定,涉及財產關係的,建議不高於爭議標的總額的30%。執行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可按一審階段標準收費或根據案件情況實施風險代理收費。代理民事申訴案件,可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亦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二、哪些案件的律師費在勝訴後可由對方承擔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綜上所述,各個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和一些民事訴訟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都會導致律師費收取不一樣的,不多差別也不會很大,大部分不涉及到財產的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話律師費用都是一件是五千到三萬等,涉及到財產的案件的話是要按一定比例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