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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開放辦理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破解民間借貸資金安全難題。

近年來,隨着經濟增速的下滑、產業結構的調整,民間借貸呈現爆炸式增長,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高。民間借貸伴隨着高利息的往往也藴藏着極大的風險,這種以親友關係和利息為紐帶的融資方式基本是依靠借貸方個人信譽作為擔保的,一旦資金鍊斷裂或缺乏誠信,借貸方賴賬或跑路現象時有發生,而出借方往往血本無歸。因為借貸糾紛而來諮詢、委託律師的佔到律師所代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數量的四成左右。

福州開放辦理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破解民間借貸資金安全難題。

近日,福州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抵押登記工作的通知》,福州將開放辦理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登記。個人之間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將會提高出借方的抗風險能力,為出借方的資金安全提供保障。

通知中明確,個人與個人之間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提供房屋設定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申請時需要提供抵押登記申請表;經公證的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只提供經公證的債權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當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抵押登記的,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對於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抵押登記的,必須提供監護關係證明和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依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以房屋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辦理完成抵押登記手續後才依法享有抵押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而在以往的民間借貸實務中,常常存在着兩種錯誤的做法:一是僅僅以書面形式簡單約定以房屋做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二是借貸方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出借方就認為完成抵押手續。上述兩種由於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實際上並未產生抵押權,在借貸方未還款的情形下,也不能享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造成出借方資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