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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賣股權獲得效力分析

一股二賣股權獲得效力分析

發佈時間:2020/3/4   來源:《知識-力量》2019年12月60期   作者:何昱

一股二賣股權獲得效力分析

[導讀] 一股二賣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常見的糾紛模式。其中關於轉讓效力問題,我國公司立法上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因股權受讓人是否是公司股東而內外有別。一股二賣中股權受讓人是否同為公司股東影響着其中的轉讓效力。本文將依據一股二賣中股權轉讓對象是否為同為公司股東而分為三種情況具體討論一股二賣不同情形中的效力層次。

(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陝西 西安 710000)
摘要:一股二賣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常見的糾紛模式。其中關於轉讓效力問題,我國公司立法上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因股權受讓人是否是公司股東而內外有別。一股二賣中股權受讓人是否同為公司股東影響着其中的轉讓效力。本文將依據一股二賣中股權轉讓對象是否為同為公司股東而分為三種情況具體討論一股二賣不同情形中的效力層次。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一股二賣;善意取得

 
        股權轉讓制度是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轉讓所引起的直接後果是新股東的確認、舊股東資格的消滅或股份份額的變更。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以及新股東資格的確認卻存在着諸多難題。其中,股權轉讓的一股二賣問題現象尤為突出。
        一、一股二賣的含義
        1.一股二賣的含義
        一股二賣,即股東與股東或他人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在沒有更改股東名冊辦理工商登記前,又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
        二、一股二賣的效力認定
        1.股東兩次股權轉讓都為股權對外轉讓
        股東兩次股權轉讓都為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股二賣情形,首先考慮兩次股權轉讓是否都經過了過半數股東同意和保證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充分行使。保證了優先購買權行使後才能做出進一步的效力分析。具體分析如下:
        (1)股東兩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都未保證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未徵得過半數股東和保證股東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的這兩次的股權協議效力都應為效力待定。如事後得到公司股東的追認,則是先辦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權受讓人獲得股權。如沒有得到公司的追認,兩份股權轉讓協議都轉為無效的。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但並未放棄股東優先購買權,則還要保證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行使後方能進行股權轉讓的對外轉讓。
        (2)股東兩次股權對外轉讓協議中有一次保證了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股東甲意欲轉讓自己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在未徵得A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與股東以外的第三然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在股東名冊更改和辦理工商登記前,股東甲在徵得了A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且保證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充分行使的情況下,又與股東以外的丁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更改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了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的一股二賣,股東甲與股東之外的丁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我國《公司法》股權對外轉讓的相關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股東丁也因為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合法的取得了股權。對於首先和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乙,如果沒有後面甲的一股二賣即後又與丁的股權轉讓,他與乙的股權轉讓合同還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得到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追認和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放棄,還是有效的股權轉讓,可以進一步辦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取得股權。但是由於,甲與丁已經完成了合法的股權轉讓,甲與乙的股權轉讓合同也就由效力待定轉化為無效的合同。
        (3)股東兩次簽訂的股權對外轉讓協議都保證了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本文認為,這種情況為典型的債權與股權得一權二讓。兩份股權轉讓合同因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相關規定,就合同法上來説都是合法有效的,即兩個債權行為都是有效的。但並非兩個合同都能生效。誰能生效,因股權轉讓也屬於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所以看誰實際履行了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即辦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那份股權轉讓協議就可以生效。未能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則可以依據有效的轉讓合同來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2.股東兩次轉讓都為對內轉讓
        (1)股東兩次對內股權轉讓協議中有一次辦理了工商登記的情形
        我國立法模式為約定限制主義,公司有約定的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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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的,是可以自由轉讓的,無須徵得過半數股東同意,故兩份轉讓協議可以都是有效的,能否生效,也因股權轉讓事宜重要是法律行為,股權的最終取得則歸屬於辦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受讓股東。而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或的股權的股東則可以依據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追究轉讓股權股東的違約責任。
        (2)股東兩次股權對內轉讓協議中一次更改了股東名冊一次辦理了工商登記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應該根據效力層次來確定股東身份。依據我國《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工商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效力層次應該在股東名冊之上。
        (3)股東兩次對內轉讓協議都為辦理工商登記的情形
        這種一股二賣兩次轉讓對象都為公司股東的情況,無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故兩份轉讓協議都是有效的,兩個債權是可以共存的,但是因為股權轉讓也是一種要是法律行為,股權的最終取得則屬於先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受讓股東,而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獲得股權的股東則可以追究轉讓股權股東的違約責任。
        3.股東兩次股權轉讓既有對內轉讓又有對外轉讓
        (1)未保證股權同意權的兩次股權轉讓協議分為一次對內轉讓一次對外轉讓的情形
        股東甲在未徵得公司股東過半書同意的情況下,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乙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甲又與同為公司股東的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甲第一次與第三人乙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並非是有效的,因為沒有得到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和保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僅為效力待定。股東甲與股東丁之間的股權轉讓是無需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和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協議應是合法有效的,並且也完成了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股東丁應合法獲得甲所轉讓的公司股權。而股東甲與第三人乙的股權轉讓協議也由效力待定最終轉為無效。
        (2)股東簽訂股權對外轉讓協議後遇其他股東在有效期主張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因公司股東所具有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股東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股東之外第三人受讓股東甲擬轉讓的公司股權,股東甲與股東丁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而股東甲與非股東乙的股權轉讓協議因未保證股東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充分行使而由效力待定轉化為無效。股權最終應為股東獲得。
        (3)股東簽訂股權對外轉讓協議遇到公司股東要求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股權為可分物,法律允許對其分割,部分轉讓,出讓股東可以只出讓部分股權,受讓的股東也可以只受讓部分股權。同理,股東也可以主張行使部分股權的優先購買權。股東丁可以優先受讓股東甲部分的股權。
        (4)未保證股東同意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對外股權轉讓已經登記的情形
        這種情況只要股權登記時間未超過一年的,遇到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都應當支持。這也是公司法律體現保障股東優先購買權這種法定權的又一體現。因這種情況的股權對外轉讓協議可因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而撤銷,故股權已經但違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就可視為可撤銷的合同。其他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在法定期間申請對該股權轉讓協議的撤銷。
        結論
        通過以上敍述,依據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綜合運用民法、合同法、物權法和公司法的相關知識,歸納總結了不同情況下的一股二賣。針對部分學者用一物二賣的思維去解決一股二賣的問題,本文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一股二賣糾紛和一物二賣存在着明顯的不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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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非協議轉讓[D].山東大學,2009.
[5]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D].湖南大學,2005.

作者簡介:何昱(1992-),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2017級法律碩士(民商法方向)。
 

 

標籤:效力 二賣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