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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已變,網絡銷售管制刀具,為什麼可以不再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今天分享的乾貨或許能顛覆你之前的認知,尤其是最後講到的反轉時間點,建議收藏。

風向已變,網絡銷售管制刀具,為什麼可以不再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其中規定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

該罪名的出台,對於打擊利用互聯網犯罪起了巨大作用。從字面理解,銷售管制物品,的確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實踐中,也的確很多網絡銷售管制刀具的行為被因此定罪。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甚至出台指導案例認為此種行為構成犯罪。

而在該案例發佈前4天,即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於2019年11月1日生效。其中第七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這裏做個小插曲,刑法分則的內容就是具體的罪名及行為。

好,請看重點!這裏的違法行為指刑法分則有規定的行為,而銷售管制刀具刑法分則有沒有規定呢???答案是肯定沒有!!!

該司法解釋出台後,緊接着201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發佈文章《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難點問題解讀,其中講到“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對違法犯罪應做廣義理解,對於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刑法未作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也構成本罪。例如,對利用網絡買賣駕照分數、買賣仿真槍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和做法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實質是線下的違法行為在線上實施就構成了犯罪,導致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呈現口袋罪傾向,反而不利於突出網絡犯罪的打擊重點,有必要作出限制,避免刑事打擊面不當擴大。”

最高檢出説明後,最高院也沒有閒着,2019年11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的周佳海和該室法官喻海松在《人民司法(應用)》,2019年第31期中更加明確指出:對於刑法未規定、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即使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也不應當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例如,對於買賣駕照計分的行為,目前無法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此類行為,即使通過互聯網、通信羣組發佈相關信息的,也不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因此,如果是2019年11月1日之後仍然被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處以刑罰的,可以大膽嘗試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