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結婚必須要了解的法律問題,(上)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舊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五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2.哪些情形下婚姻關係可以申請撤銷?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3.《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無時間限定?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道之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內期間一般而言為固定期間,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長、扣除或者重算。
4.工作很忙,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嗎?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5.配偶必須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嗎?原則上配偶無需承擔另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擔。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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