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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提前償還,還出手續費嗎?

2019年,張某向某銀行珠海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裝修分期業務,並與銀行簽署相關分期業務協議。雙方約定,張某用該信用卡透支的消費金額分60期還款,每期還款金額包含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續費。合同生效後,張某用該信用卡消費18萬元,按合同約定歸還了9期款項。從第10期開始,張某未按時還款,產生了違約金和利息。在還完第12期分期款後,張某不再向銀行還款。銀行催繳款項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透支消費的本金144841.9元、利息7107.73元、違約金1896.45元及分期手續費26320.85元,合計180166.93元。 

信用卡分期,提前償還,還出手續費嗎?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在銀行分期收取張某還款的情形下,該分期手續費不僅體現雙方的合意,亦是該業務模式所決定,應予支持。張某主張其完全不應支付手續費,不能成立。但是,由於分期手續費屬於張某對分期付款所支付的對價,在銀行宣佈涉案信用卡貸款提前到期,張某需提前歸還全部欠款的情形下,張某已經不存在可分期支付後續款項的事實,對於銀行請求張某支付尚未發生的分期手續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張某無需支付未到期分期款項的分期手續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髮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髮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涉案合同明確約定銀行鍼對客户分期還款按月收取分期手續費。因客户違約,銀行宣佈合同提前到期。在此種情形下,因不存在客户後期支付分期手續費的事實,如若繼續支持未發生的分期手續費雖有合同依據卻有違公平。因此,法院對於涉案合同被銀行宣佈到期後分期手續費不予支持。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應注重發揮司法智慧,透過現象看本質,以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力求實現違約責任認定的實質平等,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