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裏的名譽權維護
微信已成為重要的通訊工具,人們也加入了不同類型的微信羣,在多人聊天的平台上,大家通過網絡,可以用文字、圖片、語音、視頻快速交流,但因每個人的性格觀念的差異,容易出現激烈的言語衝突,甚至產生名譽權糾紛。
現今,我國法律對名譽權的保護也非常重視,名譽保護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的普遍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另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的司法解釋、解答、覆函、通知等對此予以規範。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特別是我國的傳統中一直存在氣節大於生命的觀念,士可殺不可辱,尤其需要維護。
微信羣是虛擬的網絡空間,是虛擬的社會,脱離於社會但又與社會緊緊相連,但這絕不意味着它遊離在法律之外,任何人在網絡上的言行都應當且必須受到法律規制。
為什麼近年來網絡上的名譽權案件激增呢?
1.侵權人難以發現。在微信羣中,大家彼此不熟悉,難以瞭解彼此的詳細信息,隔着網絡,是人們的行為更加大膽,肆無忌憚,侵權人的身份難以查明更是為這些人添加了保護衣。
2.難以追責。大家受限於網絡,很難獲取侵權人的信息,也就無從通過有效的、合理的、合法的途徑進行維權。
3.侵權行為的便捷性。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媒體人,都有發生的條件,能更加容易的發出自己的聲音。
4.侵權行為的隨意性。網絡環境在法律普及程度不夠的前提下,很多年輕人並不清楚自己的言論意味着什麼,隨意的發表不當言論是一件很隨意的事情。
5.侵權行為的傳播性。在微信羣辱罵他人的行為一旦實施,其傳播速度遠遠超處可控範圍,特別是一些吸引眼球的言論,可能會爆發式擴散。大家缺乏有效的甄別,人云亦云,很快形成輿論洪流。
6.精神損害無法直觀計算。被侵權人名譽受損而遭受心理、生理、精神的痛苦,其損失往往無法直觀計算,其損害結果也是難以估量的。同時,人格權很難外化且存在個體差異,嚴重精神損害的的標準也難以界定。
面對微信羣的不同言論,一則提升自身修養,積極傳播正能量;二則淨化微信羣,保證一個乾淨的網絡環境;三則及時截圖、錄音錄像、通過公證機關固定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絕不讓這樣的行為脱離法律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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