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離婚證貸款買房,這買賣還能繼續嗎‖大竹縣律師
賣方發現後向銀行投訴
銀行取消了給予買方按揭貸款的承諾
且看南山法院怎麼判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5日,原告劉某、被告祝某與居間方三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名下房產,如原告逾期付款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則被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交付定金後,被告註銷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之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首期款並提供了銀行出具的《個人貸款承諾函》,銀行承諾可因本次房屋買賣向原告提供除定金及首期款外剩餘購房款項的按揭貸款。
在雙方共同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在填報過户手續時填報的婚姻狀態為已婚,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申請銀行貸款時填寫的單身婚姻狀態不符,被告據此暫停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並要求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日之後的婚姻狀態證明,否則視為原告不願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原告未提供。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2020年7月3日,經被告投訴,銀行出具了《通知書》,載明經核實發現原告在申請貸款時提供的2017年12月13日已辦理的離婚證證明屬於虛假資料,故決定終止履行承諾函,在貸款前提條件滿足前將不向借款人發放該貸款。
2020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一次性支付購房款承諾書》,承諾其有能力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額購房款,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完成房產交易。原告提供了《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貨期存摺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銀行賬户中的存款足以一次性支付剩餘購房款。
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延遲過户違約金,被告則以原告逾期付款超過15個工作日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原告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主張原告接到銀行終止履行付款的通知後未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合同款,因此,被告有權依據雙方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對此,南山法院認為,銀行出具《通知書》終止履行承諾函的時間為2020年7月3日,從該日起算,原告於2020年7月1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次性支付購房款承諾書》,該承諾書的出具時間不晚於合同約定的15個工作日內,且原告提供了《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貨期存摺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履約能力,因此被告主張解除合同的依據不足,其無權解除合同。故對於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原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無權解除合同,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故南山法院對於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亦應依其承諾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剩餘購房款。因原告並未實際向被告支付房款,不滿足過户涉案房屋的條件,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遲過户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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