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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會照顧女方嗎?

多年來,雖然隨着經濟水平、社會意識、法律規範的不斷髮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原則在社會各方面都得到了越來越好的貫徹,但也不能忽視,男女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仍然遠未達到平衡

離婚時,法院會照顧女方嗎?

  大多數情況下,女性相較男性而言對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女性在自我發展和實現、獲得更多經濟收入等方面的投入變少。夫妻雙方對家庭整體的投入,不論任何形式,都是對家庭整體和家庭成員的付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下,離婚財產分割時,給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女方多與無過錯方重合,上述原則的確定保證了婦女財產權益可以獲得更多保護。

  除了上述原則性規定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還規定了離婚三大救濟制度,即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這三項制度對基本的財產處置規則形成了有益補充,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務承擔較多一方或在婚姻中遭受損害一方、離婚時經濟弱勢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條規定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可見,民法典對家務勞動的價值是認可的。而且相較原婚姻法,民法典突破了離婚經濟補償僅在約定財產製下適用的前提條件,將經濟補償範圍擴大到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同樣適用。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將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無償家務勞動中的利他行為,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均有受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負擔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尤其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入家務中的情況。當夫妻離異,負擔了更多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所以民法典明確賦予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

標籤:離婚 女方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