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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張與小許2019年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小張向同事大劉借了20萬塊錢。礙於同事關係,大劉一直沒有向小張要過該筆錢。兩年後,小張與小許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大劉要小張歸還欠款,但小張沒有能力還錢。大劉能否向小許主張還錢?小張欠大劉的20萬塊錢,是屬於小張個人債務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作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同時,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的意識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三個層次:

NO.1

  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是,在原借條上簽字確認、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確認。如果當初借錢時小許不知情,但事後大劉通過打電話或其他的方式,小許知道並認可了該筆債務,那麼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

NO.2

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一般包括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即使小許不知道該筆債務,但小張借錢用來給小許看病,則該債務是因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負,仍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NO.3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此等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的除外。

如果小許不知道該筆債務,且20萬元已經超出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但大劉能夠證明小張將借來的錢用於夫妻二人經營的小店中,則仍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

前兩種情況更容易判斷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債權人而言,真正有困難的是第三種情況。實踐中,當朋友、同事之間發生借錢時不會過多詢問借錢用途,也不會詢問借錢人的夫或妻是否知情。但出現糾紛後,不知情的一方往往不承認該債務,債權人又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從而導致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

通過查閲法院生效判決,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可能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整理如下:

1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與他人合夥負債,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意思表示;

3夫妻一方借錢轉借他人,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經另一方同意或共同受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借錢用於賭博或其他不正當消費的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為他人承擔的債務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用個人財產償還。但如果配偶一方因此獲益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因個案因素不同、法院裁量尺度不一,故以上情形不視為任何主張權利的依據)

實踐中,夫妻一方對外負債本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最後認定成個人債務且無法清償的案件有很多。

對此天馳君泰律師所提示您:

1、當有人向我們借錢,其是大額借款時,一定要簽訂一份借款協議,寫清借貸雙方的身份信息、借款的原因、借款金額、歸還時間,利息等信息。如果礙於情面或借款金額較小不籤借款協議,也要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將借款的經過進行記載。同時要避免以現金的方式出借,留存轉款記錄。

2、如果金額較大的個人借款,要讓借款人配偶知情,如無法共同簽字,也需要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讓其確認。

3、打款前要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切不可輕易相信他人的投資、理財誘導,更不要在網上向陌生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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