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案情概要
行人隨意橫穿非機動車道,一個不慎與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電動車駕駛人摔成重傷,行人因此構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向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案情回顧
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因進入園區需要登記車輛及人員信息,向某便下車來到了崗亭處。完成登記後,向某隨即轉身,並步入非機動車道,準備坐回工友的車上。
然而這時,意外突然發生了。因着急過馬路,向某橫過非機動車道時,並未注意觀察周圍車輛情況,恰好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咚”的一聲過後,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事故發生後,向某扶起熊某的電動車,在現場停留約3分鐘後乘車逃離。向某稱:“我當時看他沒什麼外傷,以為沒多大事的,就坐車走了……”
但事實上,這起事故遠比向某想得嚴重。電動車駕駛人熊某創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側多發肋骨骨折(1-9)、左肺挫傷、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關節盂骨折,並最終切除了破裂脾臟。經鑑定,熊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因向某在車輛臨近時轉身下台階橫過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他人反應不及發生碰撞,且事發後逃逸,過錯程度較大;而熊某的車輛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且有超速行為,過錯程度較小。最終交警部門認定向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後,向某與熊某達成和解協議,向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5萬元。
審理情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於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後逃逸,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其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得到諒解,也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並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平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並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達到法律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也就是説,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人同樣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法律面前,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違法誰擔責”。構建和諧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駕駛人共同增強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行人的“小違法”也可能帶來“大災禍”。在日常出行時,萬不可為圖一時方便而違反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救助傷者並及時報警。肇事逃逸,難逃法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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