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嗎
一、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
1、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業主不得侵佔,如果個別業主侵佔公共綠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如果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二、業主對小區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嗎
1、是共同共有的。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係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2、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例如: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電視機是共有財產。即使夫妻中一方沒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購買的。夫妻雙方對這個電視機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權。這種權利只有在離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間也平等地承擔義務,對外共同負連帶責任。
4、例如個人合夥,各合夥人都可以對義務人行使全部權利,同樣,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有償還能力的合夥人追償。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該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5、法律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一併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6、建築物區分一般包括兩種情況:明確屬於產權人所有的為專有部分,頒發權證;專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位為共有部分,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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