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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明星偷税幾個億不用坐牢,企業家買幾十萬發票就犯罪了?

筆者辦理過多件涉税刑事案件,很多時候當事人會向筆者提出一個問題:為什麼XXX明星偷税漏税幾個億都沒坐牢,我們企業買了點發票就要判刑?
其實不只是刑事涉税案件當事人,很多普通羣眾吃瓜時也有這個疑問,是不是對明星有
“特殊”優待?對此,筆者就簡單説一下這個問題。刑法第201-212條是危害税收徵管類罪名,具體涉税的刑事罪名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繳欠税罪;騙取出口退税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等罪名。

為何明星偷税幾個億不用坐牢,企業家買幾十萬發票就犯罪了?

明星偷逃税款幾個億的事情,一般是指涉嫌逃税,有以下情形的才以逃税罪刑事立案追究: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再説回企業家買發票避税的事情,前述逃税罪的模式主要是陰陽合同等等方式避税,而不涉及使用虛假交易發票甚至是假髮票抵扣税款。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購買的發票抵扣成本以達到少繳税目的的,則會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等等罪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管是開票方還是受票方,只要交易雙方開具的發票與真實的交易不符,就很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行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額達5萬以上,就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虛開普通增值税發票100份或票面額40萬以上,就構成虛開發票罪。

因此,企業家購買發票的,因沒有真實交易,就被會認定為“虛開發票”,票面額幾十萬元就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了。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