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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的股權比例是否可以推定為夫妻對股權的份額約定

在之前的文章《離婚時如何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權(一)》和《離婚時如何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權(二)》中,我們分享了股權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雖不是該公司股東卻堅持獲取股權,被法院駁回的情況;以及未登記的一方放棄獲得股權轉而要求分割折價款,如何進行股權價值評估的情況,今天我們來分享若雙方均為公司股東又應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呢?

登記的股權比例是否可以推定為夫妻對股權的份額約定

當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時,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不受其他公司股東的影響,因此,他們既可以協商進行股權分割,也可以以現金方式進行補償,具體估值方法可參考上一篇進行股權價值評估。這裏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在設立公司時,股權登記的份額往往不是均等的,離婚時,原有的股權登記是否可視為雙方對公司股權份額的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則案例:案中夫妻婚後共同成立了若干家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不等。離婚時,一方認為,該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應視為雙方對股權的約定,即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部分系屬於其一方的財產不應進行分割,而且平均分割後,有限公司的股權等分,將不利於公司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雙方享有均等的處置權利,應當均分;同時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財產的份額,但應採用書面形式進行,設立有限公司時,系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登記的出資比例僅是為設立公司,不能推定為雙方對公司股權份額的約定,李某雖主張各自名下股權歸各自所有,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即明確的書面約定,因此應平均分配。若支持李某的觀點,夫妻一方名下股權平均分割,而夫妻各自名下股權反倒按登記比例分割,得出的結果必將不公且矛盾,因此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

至於公司股權等分後,並不必然導致公司僵局,若李某擔心股權平均分割不利於公司經營,可以在本案確認股權歸屬後,與魏某另行協商。

可見,除非夫妻之間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離婚時不能直接按登記的出資比例來分割股權,離婚後由於夫妻兼股東之間的人合基礎已經不存在,確實會對公司將來的治理產生一定影響,但是這不是離婚後財產分割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將來恐怕只能通過協商或另一個公司之訴來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