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就一定喪失繼承權嗎?
某法制節目中有這樣一個案例:劉大爺與劉大媽育有兩子一女。多年來,老兩口對小兒子甚是寵愛,十多年前,便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通過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留給了兒子。隨着公證遺囑的訂立,家中小兒子對待父母的態度在悄然間發生了轉變。前幾年,曾大爺因病離世後,家中小兒子對於母親劉大媽的態度更是變本加厲。不僅不願意照顧母親的日常生活,還動不動就虐待母親。
這種情況下,小兒子還能繼承到遺囑里約定的份額嗎?
我國法律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和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虐待被繼承人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對於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長短、手段惡劣程度、後果是否嚴重、社會影響的大小等方面認定。但是依《繼承法》第10條、第13條的規定,對於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民法典》出台後,保留了寬宥制度。
但是本案中,小兒子並未對父親實施虐待行為,因此,小兒子喪失的針對母親的那一半遺產的繼承權,母親可以到公證處撤銷公證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重新安排。對於虐待的事實,母親可以通過就醫證明、民警出警記錄、鄰居的證人證言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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