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借款糾紛牽扯到一起刑事案件,只能等刑事案件結束了,才能繼續審理嗎?
法律諮詢
您好,2016年1月,我的朋友何某向我借了20萬元,當時,他只是説自己服裝店的經營出現了問題。因此,我便答應了借錢給他,並約定了一年的還款期限。可是,在一年之後,何某仍然沒有將錢還給我。在我多次催促之後,其仍然不歸還,我便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我的案子。可是,不久之後,法院通知我,因為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被提起公訴,在這個刑事案件中也會涉及何某向我借錢的事實,所以,法院要中止審理。因此,我想知道,我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是要等刑事案件審理結束之後,法院才會繼續審理嗎?
律師答疑
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民事訴訟案件牽涉到刑事案件,那麼民事訴訟案件必須要等刑事案件結束之後才能繼續審理,這就是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所遵循的“先刑後民”的原則。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要中止訴訟。該條講的就是這一原則。關於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刑事案件的,也應該遵循這個原則。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也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據此可知,根據您所描述的具體情況,因為您的案子與何某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牽涉,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必須要等到他的刑事案件審理完畢之後,才能夠審理您的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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