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自願不要撫養費,以後還能要嗎?
離婚時自願不要撫養費,以後還能要嗎?
現實生活當中,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通常選擇簽訂離婚協議來約定財產分配、子女
撫養等重要問題。在離婚協議中寫明“孩子歸我,以後不需要你養”,這樣的條款有效嗎?真
的養不起了,能反悔嗎?
案情回顧
劉先生與陳女士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大女兒劉一、二女兒劉二、小兒子劉
三。2018年,雙方到陳女士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一、
雙方自願離婚;二、所有子女由女方撫養,不需要男方承擔撫養費,三、男方在任何時間都
可以探望子女或者接其共同生活,但必須提前通知女方….2020年劉一、劉二、劉三將劉先
生告上法庭,以“受疫情原因母親現待業在家,沒有固定生活來源,僅靠母親一個人撫養,
無法滿足其上學及日常生活費用開支的需要”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其撫養費。起
訴時,劉一、劉二、劉三均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劉先生在佛山某廠上班,上一年月平均工
資為6600元,陳女士無固定職業。
劉先生辯稱,一是離婚協議中約定不需要他來承擔撫養費;二是受疫情影響2020年1
月至4月他的工資也只有幾百塊,有工資流水為證,無法承擔撫養責任;三是陳女士一直不
讓他見孩子,因此他無需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高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離婚協議中無需劉先生支付任何撫養費的條款是劉先生與
陳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但是
由於獨自承擔三名原告撫養費的陳女士經濟情況較差,在疫情的影響下持續惡化,三名原告
可以向收入相對良好、穩定的劉先生請求支付撫養費。根據劉先生和陳女士的收入情況,和
三名原告的生活、學習需求,酌定劉先生自判決生效起每月各支付三名原告600元生活費。
法官説法
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部由一方來承擔有效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見》第十條規
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
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上述案件中
劉先生與陳女士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原告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此外,我國《婚
姻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
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怎麼認定“必要時”?法律規定了三
種情形: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生活、上學,實
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的範圍是什麼?必須要支付至何時?
撫養費的範圍包括子女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是滿足子女日常的基本生活
需求而產生的費用。對於超出基本的生活、教育需求,明顯不合理的費用不在法律規定的範
圍內。對於非基本生活、教育必須的費用需要結合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綜合考慮給付一方的
支付能力和意願來確定。原則上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也可以
一次性給付,一般給付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
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年滿
18週歲的成年子女,在給付一方有能力,且同意繼續支付大學學費、生活費等費用的情況
下,可以繼續要求支付。
一方拒絕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拒絕付撫養費嗎?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
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支付撫養費和子女探
視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非法定原因,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另
一方更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雙方均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要求另一方依法
配合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和支付撫養費。對拒不執行有關判決或裁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來源:高明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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