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怎麼離婚?
離婚如果雙方達不成合意,那麼就會成為一件費心傷身的事情,那麼一方不同意離婚,就只能繼續一份破裂的婚姻嗎?
案例:小軍因為工作繁忙一直沒有找到結婚對象,隨着年齡越來越大,父母催促其結婚也越來越頻繁。為了不讓父母擔心,小軍經朋友介紹後1個月即與小美閃婚。由於兩人倉促結婚,對雙方都不瞭解,也沒有多少夫妻感情。婚後,兩人沒有共同話題,小軍也對小美喜歡外出,經常不回家的行為漸生不滿。兩人經常吵架,小美隨後甚至辦理兩人居所,與小軍分居。分居兩年後,小軍對這段婚姻十分失望,然而,當小軍提出離婚時,小美卻堅決拒絕。小軍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小美依然不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夫妻二人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事實承認,法院經過調解後,判決二人離婚。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形,即使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仍可要求離婚: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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