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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徵婚男友交往懷孕,後發現他已經有家有孩子。。。

男方隱瞞已婚事實,網上徵婚見面後遂發生性行為,後女方懷孕流產,男方是否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權,應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與徵婚男友交往懷孕,後發現他已經有家有孩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格權分為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男方隱瞞已婚且有子女的事實,謊稱單身與女方交往,主觀上存在過錯;女方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其發生兩性關係、懷孕並人工流產,給女方造成身體和精神的損害,侵害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權;男方的行為與女方受到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且男方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充分了解男方真實情況的情形下,第一次線下見面就與其發生性行為。基於此,女方對自己所受的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自負一定的責任,故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後果,二審法院酌情判令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訴訟請求】

張某(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楊某(男)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由楊某承擔。

【一審查明】

2021年6月8日,張某與楊某通過網絡認識。

2021年6月26日雙方在北京第一次見面併發生性關係。

2021年10月29日張某做了引產手術。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主張楊某侵犯其人格權,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張某主張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張某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事實認定不清。2021年6月張某與楊某認識,楊某謊稱自己單身、32歲、碩士學歷,並且定居北京團結湖。張某因楊某隱瞞其婚姻事實的行為,聽信其謊言,並以結婚為目的與其交往,遂發生性行為,進而懷孕。現已證實楊某並未離婚,楊某的行為使張某身體和精神都受到創傷。

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人格權不容侵犯。楊某的行為明顯侵犯了張某的人格權。此外,楊某積極的欺騙行為與消極的隱瞞行為明顯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有違誠信,不為道德與法律所容。由於楊某的主觀過錯,誤導張某對其性權利進行了錯誤處分,嚴重侵害了張某的人格權。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楊某辯稱,雙方通過網絡認識後進行了線下交友,後來張某告知楊某其懷孕4個月,楊某與張某認識僅3個月。張某不斷騷擾楊某及其父母。楊某與張某在一起一直是楊某付錢,楊某不應該向張某支付精神撫慰金。

【二審判決】

二審查明:楊某在交友信息中標註其徵婚要求為“能儘快結婚的162以上86-93白白胖胖思想正常的未婚姑娘”。楊某與張某通過網絡聯繫時,楊某告知張某其1989年出生、未婚、碩士學歷、北京婦產醫院住院醫師、在團結湖世茂宮園有婚房、父母定居在北京通州區在連雲港有公司楊某認可與張某交往時已婚有孩子,向張某告知的年齡、學歷、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均不屬實。楊某與張某見面後多次發生性關係。2021年8月,張某發現楊某已婚且有兩個孩子。2021年8月13日,張某發現懷孕。2021年10月26日,民航總醫院的計劃生育病歷載明,張某中期妊娠孕16周。

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楊某是否侵害了張某的人格權,應否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院認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格權分為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楊某隱瞞已婚且有子女的事實,謊稱單身與張某交往,主觀上存在過錯;張某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其發生兩性關係、懷孕並人工流產,給張某造成身體和精神的損害,侵害了張某的一般人格權;楊某的行為與張某受到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且楊某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充分了解楊某真實情況的情形下,第一次線下見面就與其發生性行為。基於此,張某對自己所受的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自負一定的責任,故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後果,本院酌情判令楊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楊某主張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張某懷的是楊某的孩子。本院認為,通過楊某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能夠證實張某懷的孩子是楊某的孩子,對楊某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民法典》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2021)魯0522民初****號民事判決;

二、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三、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號:(2022)魯05民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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