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回執和立案回執的區別
基本概念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範圍要大於立案的範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受案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審理需求。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報案一般就只進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審查,辯斷就先受理。而受理後經審查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不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範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而立案是指: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符合受案範圍,需要作為案件審理(或調查),對相關材料進行編號報批的一道法律手續。
二者區別
1、範圍不同: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繫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説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2、概念不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受理單位不同:《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如實立案的通知》規定:《接受案件回執單》由地、市公安機關按公安部制定的樣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縣、市公安機關回執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各受案單位。報案人及其家屬憑《接受案件回執單》,可以通過電話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該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審查的情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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