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舉報相威脅,索要封口費,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4月,李某通過網絡招聘入職某私募基金公司,試用期6個月,職位是運營經理,税前工資2萬元,試用期工資為80%。李某每天住在公司,有機會接觸到公司的信息資料。2021年7月,公司法人蘇某發現李某連續兩個月領的都是全額工資2萬元,遂要求李某退還多領的工資。李某拒絕退還。後蘇某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蘇某因擔心李某泄露公司內部資料和客户信息便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額外補償要求,並簽訂瞭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保密協議。
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補償金之後,李某向金融部門舉報該公司違規經營,後經金融部門核實為不實舉報。李某還舉報與公司有過合作的客户,導致部分客户與公司解約,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蘇某找到李某詢問情況,李某提出讓公司再支付其70萬元的補償金,並以繼續舉報相威脅。蘇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催蘇某結算賠償款項。後蘇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此次犯罪系未遂,當庭認罪,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判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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