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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負責人出庭嗎

法律2.09W
行政訴訟法的負責人出庭嗎
行政訴訟法的負責人出庭嗎
1.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裏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第三條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