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死亡撫卹金,税務

法律1.08W
死亡撫卹金 税務
死亡撫卹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撫卹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