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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報廢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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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報廢手續怎麼辦
汽車報廢手續怎麼辦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現為商務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2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3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

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5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

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

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

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