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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爭議勞動仲裁託書

法律2.1W
集體爭議勞動仲裁託書
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