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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搶劫罪

法律2.28W
兩次搶劫罪
兩次搶劫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