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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異地能起訴離婚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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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異地能起訴離婚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異地能起訴離婚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異地能起訴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等情形系,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