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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優先效力論爭

法律1.03W
公證遺囑優先效力論爭
公證遺囑優先效力論爭是怎樣的呢?
 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因不能通過其他四種遺囑變更或撤銷而居於效力領先地位。雖然限定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優先效力均無可厚非,但這一限定的絕對化,在遺囑人無法通過公證程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特殊情況下,必將限制遺囑人變更、撤銷遺囑的自由,使遺囑人難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處分個人財產。據此,有必要對公證遺囑的效力領先地位予以彈性調整,即在常態情況下認可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遺囑人只能通過公證形式變更或撤銷之前訂立的公證遺囑;而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暫時視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效力等同,允許遺囑人視情況選擇口頭或自書、代書、錄音等形式遺囑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以上就是關於公證遺囑優先效力論爭是怎樣的具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