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強制戒毒人員由誰送往戒毒所

法律5.19K
強制戒毒人員由誰送往戒毒所
強制戒毒人員由誰送往戒毒所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一般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強制措施其主要特點有: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