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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辭退

法律1.08W
破產企業辭退
破產企業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在破產案件中,法院對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採用裁定的形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於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准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司法解釋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職責。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有錯誤,應當通知其依法糾正。必要時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上文就是關於破產企業是什麼 這個問題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