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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訴訟保全的依據

法律1.3W
依職權訴訟保全的依據
法院依職權確認送達地址的依據是什麼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確認的事實是免證事實,也無需當事人舉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當然能做為確定當事人送達地址的證據。


(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同期其他國家機關製作的文書中確定的當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當事人同期進行仲裁、民商事活動或其他非訴訟活動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綜上所述,法院應該採取多種手段送達法律文書,應該通過完善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將文件準確送達給當事人。送達確認書內容應該完整,並要求當事人確認簽字。這樣對於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加快案件審理進程非常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