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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2.72W
天津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如果在天津醫療糾紛怎麼解決呢?
第一條 為了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本市各級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形成的各類醫療糾紛的調解處置,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處理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醫療糾紛的處置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五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新聞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七條 本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衞生行政部門組織二級以上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八條 市衞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招投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的範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   第九條 參保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用從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第十條 本市設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三)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四)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   (五)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發生醫療糾紛後,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以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並報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將會診意見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屬,並報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二)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屍檢;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程序,答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諮詢和疑問;   (五)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患者及其家屬來院人數在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   (六)處置完畢後,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