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婚姻同居的區別?
有效婚姻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的概念和區別
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關係,通常會產生兩種法律上的後果:一種是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於事實婚姻的;而另一種則只能是一種同居關係。因此在我國,除了事實婚姻之外,其他未辦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均為同居關係。所謂同居關係,一般可分為廣義上的同居關係和狹義上的同居關係兩種。從廣義上講,同居關係是一種基於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係。從此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係的情形很多,範圍也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於廣義上的同居關係。而狹義的同居關係,則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一般人們講的同居關係問題,通常都屬於這種狹義的同居關係範疇,即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穩定的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結婚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係有着相類似的特徵。在司法實踐中,對同居關係的認定歷來採用狹義的解釋,目前,我國法律對同居關係原則上是不予保護的。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2)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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