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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否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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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否繳納印花税
企業繳納印花税

1、企業註冊資本發生變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2)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註冊資本沒有變化,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反之則需要。


2、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


(1)《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税的義務。


(3)《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依據上述規定,若能證明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則可以要求企業補(代)繳納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