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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麼

法律1.22W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為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合同。已成立的合同會因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被撤銷。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