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三、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勞動合同法》為了改變實踐中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端,規定企業承擔續約通知義務就是方法之一。
在近幾年中,每一位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也都會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也分為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約,也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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